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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诉四川省三台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即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向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地方税务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责令被告依法行政,依法查证保险公司是否违法,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告涉违法举报事项处理及其结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拒绝变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冯**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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