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诉被告安县晓坝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尚义祥林权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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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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