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与安县晓坝镇人民政府、尚**林权确权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诉被告安县晓坝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尚义祥林权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