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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四川省公**速公路支队绵遂高速公路二大队行政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四川省公**速公路支队绵遂高速公路二大队行政认定一案中,于2015年6月10日向起诉来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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