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2日,本院收到李**、边**、李**、李*的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西昌市人民政府强行断其水电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于2012年8月20日就已经知道其水电被断,于2015年9月14日才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边**、李**、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