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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与被告绥阳县宽阔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刘**撤销行政合同纠纷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勇诉被告绥阳县宽阔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刘**撤销行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勇以诉讼有误为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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