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违法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6月4日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行政赔偿判决书
遵义市**设总公司与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邓**工伤认定纠纷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原告江*纹诉被告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江*、江*房屋登记撤销纠纷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习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违法确认及赔偿纠纷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
原告许**与被告绥阳县宽阔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刘**撤销行政合同纠纷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原告谯*会诉被告绥阳县旺草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付贤志、谯*敏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金*林诉被告桐梓县楚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金祖义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范**、范**等不服习水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邵**诉被告桐梓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原告张**等10人诉被告桐梓县娄山关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