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余**诉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余**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余**、余**以被告己对其申请作出书面回复为由,向本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