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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余**诉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余**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余**诉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余**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余**、余**以被告己对其申请作出书面回复为由,向本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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