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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独山县森林公安行政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独山县森林公安局(以下简称被告)作出的独林罚决字(2014)第18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变卖被扣木材得款91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2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及其代理人马*,被告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独山县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4日对原告作出独林罚决字(2014)第18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2014年10月24日20时许因雇用云M25078、云M0585挂持过期的云000982684号木材运输证从云南省福贡县运输山香果树瘤树兜共计47个,欲运至广西桂林市出售,途经独山县麻尾镇时被查获,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处以没收无证运输的山香果树瘤47个的行政处罚。事后被告把47个山香果树瘤变卖得款91000元。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独山县森林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2、授权委托书一份。拟证明被告的执法资格系有权机关委托取得。

3、林业行政执法证。拟证明被告办案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4、原告马勤俭的询问笔录。拟证明车主明知运输证超期,被告办案人员依法告知了原告拟处罚的情况。

5、李**询问笔录。拟证明车主明知运输证超期,办案程序合法,办案人员已经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

6、李**的询问笔录。拟证明驾驶员明知运输证超期,办案人员已经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

7、李**、李**的询问笔录。内容为:询问二人运输涉案木材的情况,二人均称因车辆故障导致运输证有效期超期。拟证明办案人员已经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

8、独林罚移字(2014)第186号案件移送书及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内容为:独山县木材检查站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了使用超期木材运输证一案。同日移交被告处理,移送云M25078、云M0585挂车和山香果树瘤47件。拟证明案件的来源。

9、勘验、检查笔录。内容为:检查勘验被扣的山香果树瘤为47件。拟证明被告依法进行了勘验,办案的程序合法。

10、独*罚登保字(2014)第186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内容为:将持有人为李**的无证运输木材山香果树瘤45个先行登记保存在独山县麻尾宾馆停车场。拟证明被告的办案程序合法。

11、独林罚暂扣决字(2014)第03号暂扣木材决定书及暂扣木材清单。内容为:暂扣李**的山香果树瘤47个,暂扣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15时起至2014年11月6日15时止,存放于独山县林业局麻尾检查站内。作出暂扣决定的为独山县木材检查站。拟证明被告依法对原告的木材进行暂扣,被告办案程序合法。

12、独林罚意字(2014)第186号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内容为:案件的审查决定意见。拟证明被告办案程序合法。

13、独林罚权告字(2014)第186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内容为:因为原告无证运输木材,违反了《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没收无证运输的47个山香果树瘤的行政处罚。拟证明已先行告知了原告享有的权利。

14、独林罚决字(2014)第18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没收物品清单。内容为:2014年10月24日20时许因雇用云M25078、云M0585挂车持过期木材运输证云000982684从云南省福贡县运输山香果树瘤47个,欲运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出售,途经麻尾高速时被执法人员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没收无证运输的山香果树瘤47个的行政处罚。拟证明原告的违法事实存在及被告的处罚依据。

15、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内容为:受送达人为李**,送达文书是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暂扣木材决定书和暂扣木材清单,送达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李**直接签收。拟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送达及告知义务。

16、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内容为:受送达人是原告马**,送达文书分别为独林先行告字(2014)第186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独林罚书字(2014)第18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没收清单。送达方式为邮寄,邮寄日期均为2014年12月8日,同时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一张,寄达地为湖南,收件人姓名无,邮戳日期为2014年12月19日。另外,在送达回证上备注:11月23日我局民警戎**电话告知当事人马**,我局对你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的山香果树瘤已作出没收决定,马**回答:因责任不在本人,叫驾驶员李**前来(李**至今未到)。12月8日我局民警戎**电话告知马**,我局将于12月15日公开变价处理没收的山香果树瘤,价格为每吨3500元(此处打印为5000元,用钢笔改为3500元),告诉其可以优先购买,马**回答价格太高,不要了。同时送达回证上注明见证人为李**。拟证明被告已履行了送达及告知义务。

17、被告提供的通话记录。内容为:2014年11月22日20时32分04秒****主叫为13557235911的通话时间为187秒。拟证明被告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再次告知原告拟进行处罚的情况。

18、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内容为:被告已于2014年12月19日将变卖扣押原告山香果树瘤得款91000元存入被告的农行账户。拟证明被告变卖收益得款为91000元。

19、《国家林业局关于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时限运输木材应如何处理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拟证明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20、中华**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内容为:原告的山香果树瘤系从缅甸购得。拟证明被扣押木材的来源。

21、云000982684木材运输证。内容为:木材货主为福贡**有限公司,运输车辆为云M25078、云M0585挂,承运人为李**,到达地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市辖区,有效期从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20日。拟证明原告的运输证已超期。

22、植物检疫证书。内容为:需要运输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的山香果树瘤经过调运检疫,未发现有害生物,可以调运,有效期为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20日。拟证明原告的检疫证已超期。

23、2014年10月13日货物运输协议。内容为:收货人为马勤俭,承运人为李**,承运的货物为山香果树瘤45件25.48吨,从云南省福贡县运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拟证明被扣物品由云南运往广西。

24、云南省福贡县亚坪通道边贸木材准运证。内容为:起运地点为福贡县亚坪,交货地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有效期为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20日。拟证明被扣的木材是从缅甸进口。

25、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放行通知书。内容为:云M25078、云M0585挂车运输的25.48吨山香果树瘤经检验合格,予以放行。拟证明原告货物的来源。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广西桂林从事根雕加工。2014年10月13日,原告在云南省怒江州福贡县购买了山香果树瘤45件(杂树根)共计25.48吨,并依法办理了边贸木材运输检尺单、边贸木材准运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植物检疫证、完税证明及木材运输证之后,便委托卖方负责将原告所购得的木材承运至广西桂林。在运输过程中,承运车辆于2014年10月15日在云南大理永平县境内拉缸(发动机损坏),修理后于同月19日上路,行至云南曲靖后车辆又拉缸,遂叫原修理行送配件继续修理,二天后继续上路,2014年10月24日到独山麻尾时,被被告以无证运输为由查扣。原告认为,依据《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运输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在运输途中特殊原因致使木材运输证超期的,应当在超期后的5日内持原木材运输证就近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换取有效木材运输证。超期后5日内换取的,按照无证运输木材处理”。原告的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20日止,超期换证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应为2014年10月25日止,而木材被被告扣押的时间为10月24日,离换证期限还差一天,被告就不应当扣押原告木材和所有运输木材手续原件(未出具扣押手续),同时原告木材在运输途中运输车辆发动机故障修理2次,耽误时间,应属《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形”。且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就擅自将先行暂扣的木材变卖得款91000元。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同时赔偿(返还)原告的木材款9100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福贡**有限公司边贸木材运输检尺单。内容为:山香果树瘤45个(不规则)25.48吨,检尺时间2014年10月13日。拟证明被扣木材来源合法。

3、云南省福贡县亚坪通道边贸木材准运证。内容为:原告运输山香果树瘤准运证的有效期为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20日,地点为福贡亚坪,交货地点为广西桂林市。拟证明运输手续合法。

4、云000982684木材运输证。内容为:运输车辆为云M25078、云M0585挂,承运人为李**,到达地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市辖区,有效期从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20日。拟证明运输手续合法。

5、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内容为:原告的山香果树瘤系从缅甸购得。拟证明原告的木材来源合法。

6、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放行通知书。内容为:云M25078、云M0585挂运输的25.48立方米的山香果树瘤经检验检疫合格。拟证明原告的木材来源合法。

7、完税证明。拟证明原告的木材已按照规定纳税。

8、货物运输协议书。内容为:收货人为马勤俭,承运人为李**,承运的货物为山香果树瘤45件25.48吨,从云南省福贡县运至桂林市。拟证明原告购得木材后,由李**负责运输。

9、运输车辆修车证明、修理材料清单。内容为:大**鹏汽车维修行于2014年11月15日出具的云M25078车于2014年10月15日到19日在永平、曲靖两处维修过,修车时间7天的证明,以及修理车辆材料的费用为18900元整。拟证明因车子故障,修车而耽误时间,致使原告的木材运输证超期,属特殊原因。

10、云M25078号的4份高速公路收费发票。拟证明车辆的运输时间。

11、独林罚决字(2014)第18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没收物品清单。内容为:2014年10月24日20时许因雇用云M25078号、云M0585号挂持过期木材运输证云000982684从云南省福贡县运输山香果树瘤47个,欲运至广西桂林市出售,途经独山县麻尾高速时被被告执法人员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没收无证运输的山香果树瘤47个的行政处罚。拟证明被告无处罚权。

12、独林罚权告字(2014)第186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内容为:依法先行将没收无证运输的47个山香果树瘤的处罚告知原告。拟证明被告未先行告知原告所享有的申辩权、陈**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13、独林罚登保字(2014)第186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内容为:将持有人为李**的无证运输木材山香果树瘤45个先行登记保存在独山县麻尾宾馆停车场。拟证明被告扣押原告的木材后未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14、独*罚暂扣决字(2014)第03号暂扣木材决定书及暂扣木材清单。内容为:暂扣木材持有人为李**的山香果树瘤47个,自2014年10月31日15时起至2014年11月6日15时止,存放于独山县林业局麻尾检查站内,作出决定的是独山县木材检查站。拟证明被告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是:1、原告所运输的木材来源清楚,手续齐全、合法。2、被告剥夺原告的知情权,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有严重瑕疵。3、被告处置暂扣的木材实体和程序均无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已超出行政执政执法权限,该行政行为严重违法,故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独林罚决字(2014)第18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并返还变卖原告木材得款9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是:1、被告对原告的处罚程序合法;2、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3、原告提供的“特殊原因”的证据不足。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的1号证据无异议;2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无执行权;对3号证据无异议;对4、5、6、7号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并未尽到告知义务且驾驶员不是本案当事人;对8、9、10号证据无异议;对11、12号证据有异议,认为已保存的证据被告已变卖;对13号证据无异议;对14号证据有异议,认为并未告知原告;对15号证据有异议,认为超出法定的处理时间,违反法定程序;对16号证据有异议,认为在办案期限上违反法律规定,超期送达且程序违法;对17号证据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18号证据有异议,认为不应该以个人的名义缴款;对19号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对20、21、22、23、24、25号证据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8、10、11、12、13、14号证据均无异议;对9号证据有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做如下确认:

1、独山县森林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被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独山县林业局授权被告对违反《森林法》的行为代为执法。包括代为立案、调查、取证,同时以被告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委托书未备案,程序违法且授权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3、戎**、莫**、禹云国、高继军林业行政执法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4、原告马勤俭的询问笔录。内容为:询问原告涉案木材运输与被查获的情况,同时告知原告的行为违法,已受到相应的处罚。被告拟证明已告知原告,本院认为,被告的告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且笔录无告知权利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5、李**询问笔录。内容为:询问车主李**涉案木材运输及被查获的情况。李**只是驾驶员,不是车主,但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6、李**的询问笔录。内容为:询问驾驶员李**涉案木材的运输及被查获的情况。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7、李**、李**的询问笔录。内容为:询问二人运输涉案木材的情况,二人均称因车辆故障导致运输证有效期超期。被告拟证明办案人员已经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本院认为,李**的询问笔录无任何告知内容,李**的告知内容为:“你无证运输木材已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你进行相应的处罚,你知道吗?”显然被告的这一告知无任何告知内容,同时李**、李**不是被处罚人,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8、独林罚移字(2014)第186号案件移送书及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内容为:独山县木材检查站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了使用超期木材运输证一案。同日移交被告处理,移送云M25078、云M0585挂车和山香果树瘤47件。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是被告办案的内部程序,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9、勘验、检查笔录。内容为:检查勘验被扣的山香果树瘤的结果,共扣押山香果树瘤47件。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10、独*罚登保字(2014)第186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内容为:将持有人为李**的无证运输木材山香果树瘤45个先行登记保存在独山县麻尾宾馆停车场。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11、独山县木材检查站作出的独林罚暂扣决字(2014)第03号暂扣木材决定书及暂扣木材清单及送达回证。内容为:因违反《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暂扣李**的山香果树瘤47个,暂扣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15时起至2014年11月6日15时止,存放于独山县林业局麻尾检查站内。本院认为,被告办案人员已查明木材所有人不是李**,仍在暂扣决定书上认定木材持有人为李**显然错误。同时,独山县木材检查站已于2014年10月24日把案件移交独山县森林公安局处理,但在7天以后,仍继续作出暂扣决定,显然程序错误,故本院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12、独林罚意字(2014)第186号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内容为:案件的审查决定意见。是被告的内部审批程序,本院予以采信。

13、独林罚权告字(2014)第186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内容为:因为原告无证运输木材,违反了《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没收无证运输的47个山香果树瘤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从被告提供的送达回证反映,被告到2014年12月19日才连同处罚决定书一起邮寄给原告,说明被告并未告知原告。同时,告知书的内容仅为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告知原告有听证的权利,显然不妥,故本院不予采信。

14、独林罚决字(2014)第18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没收物品清单及送达回证。内容为:2014年10月24日20时许因雇用云M25078、云M0585挂车持过期木材运输证云000982684从云南省福贡县运输山香果树瘤47个,欲运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出售,途经麻尾高速时被执法人员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没收无证运输的山香果树瘤47个的行政处罚。送达方式为邮寄,邮寄日期均为2014年12月8日,同时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一张,寄达地为湖南,收件人姓名无,邮戳日期为2014年12月19日。另外,在送达回证上备注:11月23日我局民警戎**电话告知当事人马**,我局对你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的山香果树瘤已作出没收决定,马**回答:因责任不在本人,叫驾驶员李**前来(李**至今未到)。12月8日我局民警戎**电话告知马**,我局将于12月15日公开变价处理没收的山香果树瘤,价格为每吨3500元(此处打印为5000元,用钢笔改为3500元),告诉其可以优先购买,马**回答价格太高,不要了,见证人为李**。本院认为,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依法在7日内送达给被处罚人,而被告送达回证上打印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时间为2014-12-8,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的邮戳时间为2014年12月19日,原告是否收到不得而知(庭审中原告承认2014年12月26日收到),被告的送达时间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被告的送达回证反映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处理原告的木材,说明被告未寄出“先行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就把暂扣原告的木材处理,程序严重违法。另外被告在送达回证上载明见证人为李**,而又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李**至今未到,前后矛盾。故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15、被告提供的通话记录。内容为:2014年11月22日20时32分04秒****主叫为13557235911的通话时间为187秒。本院认为,通话记录不能证明被告已告知原告的权利,本院不予采信。

16、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内容为:被告把变卖扣押原告山香果树瘤得款91000元于2014年12月19日存入被告农行账户。说明被告未送达处罚决定书就变卖涉案物品,程序严重违法,对于这一违法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17、被告提供的《国家林业局关于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时限运输木材应如何处理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本院认为,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

18、中华**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内容为:原告的山香果树瘤系从缅甸购得。说明原告木材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19、云000982684木材运输证。内容为:木材货主为福贡**有限公司,运输车辆为云M25078、云M0585挂,承运人为李**,到达地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市辖区,有效期从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20日。说明运输手续合法,但原告运输证已超期,本院予以采信。

20、植物检疫证书。内容为:需要运输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的山香果树瘤经过调运检疫,未发现有害生物,可以调运,有效期为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20日。说明原告运输的木材经过检疫,本院予以采信。

21、货物运输协议。内容为:收货人为马勤俭,承运人为李**,承运的货物为山香果树瘤45件25.48吨,从云南省福贡县运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能说明原告货物的运输过程,本院予以采信。

22、云南省福贡县亚坪通道边贸木材准运证。内容为:起运地点为福贡县亚坪,交货地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有效期为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20日。说明原告木材的来源和运输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23、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放行通知书。内容为:云M25078、云M0585挂车运输的25.48吨山香果树瘤经检验合格,予以放行。说明原告木材的来源和检疫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24、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25、福贡**有限公司边贸木材运输检尺单。内容为:山香果树瘤45个(不规则)25.48吨,检尺时间2014年10月13日。能说明原告木材的来源及数量,本院予以采信。

27、完税证明。证明原告购买的木材,已按规定纳税,本院予以采信。

28、运输车辆修车证明、修理材料清单。内容为:大**鹏汽车维修行于2014年11月15日出具的云M25078车于2014年10月15日到19日在永平、曲靖两处维修过,修车时间7天的证明,以及修理车辆材料的费用为18900元整。能说明因修车耽误了运输时间,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29、云M25078的4份高速公路收费发票。说明原告木材的运输情况,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原告马**在云南省福贡县购买山香果树瘤(杂树根)45件25.48吨,办理边贸木材运输检尺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边贸木材准运证、出入境检疫入境货物放行通知单,并交纳各种税费,同时依法办理了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期为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20日)。事后,原告委托驾驶员为李**、李**驾驶云M25078号、云M0585号挂车进行承运。2014年10月15日,车辆行驶至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境内时,车辆发动机损坏,修理至2014年10月19日继续行驶,车辆继续行驶至云南省曲靖市电厂后,车辆发动机再次损坏,继续修理两天。2014年10月24日,车辆行驶至贵州省独山县麻尾新寨收费站时,被独山县公安毒品检查站民警查获,毒品检查站随即将案件移交给独山县木材检查站处理,独山县木材检查站于同日将案件及扣押的木材和车辆一并移送给被告独山县森林公安局处理。被告受案后,扣押了原告的完税证明和云南省福贡县亚坪通道边贸木材准运证、边贸木材运输检尺单、植物检疫证书、木材运输证等手续原件,没有出据扣押手续,并作出先行登记保存单,将原告运输的山香果树瘤45件作为证据保存于独山县麻尾宾馆停车场内(保存时间为七天)。2014年10月31日,独山县木材检查站作出独林罚暂扣决字(2014)第03号暂扣木材决定书,认定原告运输的47件山香果树瘤违反《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暂扣七天。2014年11月1日,被告作出独林罚权告字(2014)第186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11月24日作出独林罚决字(2014)第18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原告无证运输的47件山香果树瘤。2014年12月19日,被告通过国内挂号信函将先行告知书、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一并邮寄给原告。庭审中,原告认可2014年12月26日收到先行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后对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原告运输的山香果树瘤为不规则的树根,在云南上车时为45件,运输到独山部分一分为二,清点为47件。同时查明,被告在本案中无强制执行权,在处罚决定书未送达给原告的情况下,未经评估和公开拍卖,即于2014年12月15日将扣押涉案的47件山香果树瘤变卖得款91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告的行政执法权系独山县林业局委托授权而取得,依据法律规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本案独山县林业局关于“以受委托人名义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违反法律规定,且未将委托报上一级机关备案,存在瑕疵。独山**查站2014年10月24日将案件移交给被告处理后,又作出暂扣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瑕疵。被告在未告知原告权利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属程序违法。被告在原告未收到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变卖暂扣原告的木材,违反法律规定,属行政违法。法律、法规未授予被告强制执行权,被告变卖原告木材的行为属越权执法。被告扣押原告的完税证明、云南省福贡县亚坪通道边贸木材准运证、边贸木材运输检尺单、植物检疫证书和木材运输证等手续原件,未出据扣押手续的行为,属行政执法瑕疵。被告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在作出后七日内送达原告,被告在2014年12月19日才通过邮政信函送达,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行政违法。依据**业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八条关于“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能够提供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限期补办木材运输证件后放行;逾期未提供木材运输证件和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途中因特殊原因致使运输证超期的,应当在超期后5日内持原木材运输证就近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换取有效木材运输证。超期后5日内未换取的,按照无证运输木材处理”的规定,原告运输木材的车辆发生故障,修车耽误运输时间,属法规认定的特殊原因,且有驾驶员的证人证言、修车行的证明材料、高速公路收费收据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原告运输木材车辆故障修理而耽误运输时间的事实。对于原告木材运输证过期问题,被告应当限期原告补办,被告直接处以没收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按无证运输处理本案木材,属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代理人关于“1、原告所运输的木材来源清楚,手续齐全、合法。2、被告剥夺原告的知情权,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有严重瑕疵。3、被告处置暂扣的木材实体和程序均无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已超出行政执政执法权限,该行政行为严重违法,故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独林罚决字(2014)第18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代理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代理人关于“1、被告对原告的处罚程序合法;2、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3、原告提供的‘特殊原因’的证据不足”的代理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撤销决定的诉讼另案处理)。被告在无执行权的情况下未经评估、未经公开拍卖,擅自变卖扣押的木材所得款应当退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独山县森林公安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变卖木材得款人民币91000元给原告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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