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诉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匀东镇确认强制征收土地行为违法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人民政府确认强制征收土地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同年同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单位负责人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修建大龙大道的需要,被告于2014年2月23日强制征收原告责任田2.847亩,原告认为被告的强制征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制征收行为违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都匀市洛邦镇附城村一组有合法的承包土地,用于培植名贵树苗,被告于2014年2月23日违法暴力将树苗铲毁并将土地实施违法占有。后逼迫原告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但后来原告得知被告无合法占地手续,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侵占原告承包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诉征收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修建城市主干道“大龙大道”的需要,需征收原告承包的位于原洛邦镇(现已并入匀东镇)附城村一组高基龙洞2.847亩土地。经被告方多次工作,未能与原告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因工期紧,被告于2014年2月23日对土地进行强制征收。同年6月18日,原、被告达成土地补偿协议,补偿原告土地补偿款147125.13元,土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款71300元。原告已领取苗木补偿款71300元,土地补偿款至今仍未领取。嗣后,原告以被告无合法征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的征地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征收原告承包的土地用于大龙大道的建设,是属于公益事业。原、被告间达成补偿协议且协议已部分履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是对被告2014年2月23日强制征收土地行为的默许和追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虽有瑕疵,但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对原告的起诉,理应驳回。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的征地行为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