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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前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王**与被申诉人盐津县人民政府、罗**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云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昭中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9月28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云检行监(2014)53000000043号行政抗诉书,以(2012)昭中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存在法定监督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昭通**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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