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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武定县狮山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武定县狮山镇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9年12月,根据武定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被告实施武定县复兴街二期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补偿由被告具体组织实施,在征地调查期间,被告从末找过原告调查核实有关房屋产权情况。2010年4月3日,被告通知原告到狮山镇**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迂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当时就发现没有土地补偿的内容,就问被告:u0026amp;amp;ldquo;安置地在那里被告答复:u0026amp;amp;ldquo;安置地以后会补给你的,政府已经安排好了,你签字就行了。u0026amp;amp;rdquo;原告便签订了《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屋拆迂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公布了拆迁补偿方案,原告发现公布的拆迁补偿方案中没有自己的安置用地,就多次向被告及相关部门反映,但问题未得到解决。2015年1月,原告得知,原告的安置地已被被告根据原告姐姐李**提交的u0026amp;amp;ldquo;赠予协议u0026amp;amp;rdquo;划给李**家了。

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武定县人民政府《县城

复兴街二期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规定,把原

告的安置用地划给李**是毫无事实根据和极其荒谬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确认无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武定县城复兴街二期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并判决被告依法重新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决定或重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退还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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