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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民委员会甲坝一组、广南县**民委员会甲坝二组诉广南县水务局行政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南县**民委员会甲坝一组、广南县**民委员会甲坝二组因广南县水务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初不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u0026ldquo;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u0026rdquo;和《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u0026ldquo;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u0026hellip;u0026hellip;(四)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u0026rdquo;的规定,经一审法院审查,广南县水务局修建八宝水库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起诉人未提供广南县水务局修建八宝水库对其实施了行政侵权损害的具体事实证据和向广南县水务局申请赔偿及广南县水务局修建八宝水库被确认为违法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广南县**民委员会甲坝一组、广南县**民委员会甲坝二组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南县**民委员会甲坝一组、广南县**民委员会甲坝二组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广南县水务局存在行政不作为,其应对甲坝村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正是由于广南县水务局在大坝修建和管理时没有考虑到排水和泄洪问题,应该早作为的到了灾害发生后才做,致使甲坝村受灾并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2、一审法院的裁判属于推卸责任,和水务局一样,在人民群众的利益面前不维护,不作为。甲坝村受了灾,人民受了苦,村民们要求建设和管理部门对受灾群众进行必要的补偿,广南县水务局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才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大家的权益。可一审法院却不予受理。3、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完全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没有法律规定的不能起诉的事由。一审法院的裁定在事实和法律上均没有依据。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受理本案并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u0026ldquo;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u0026hellip;u0026hellip;(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和《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u0026ldquo;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u0026hellip;u0026hellip;(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之规定,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起诉的本案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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