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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方周诉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费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周诉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费一案,原告张*周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于同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据以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张**、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上半年,珠西二级公路外线征用着原告张**油茶林地3.2亩,征地补偿费28147元,外线征用着上弯子承包地0.6亩,征地补偿费11523元,二项合计39670元,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未支付征地补偿款,原告张**特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为证明其以支付土地补偿费,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1-5号证据。

1、2号证据临时用地现场赔偿协议书,证明珠西二级公路建设征用着张*周家岩家洞和湾子的土地属于临时用地,面积为2.03亩和0.48亩,采取的是协议赔偿方式,协议赔偿金额为2000元和800元。

3号证据珠西二级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临时用地复垦及青苗一次性赔偿到户付款表,证明张**家已领取岩家洞2.03亩旱地的协议赔偿2000元和湾子0.48亩旱地的协议赔偿800元。

4号证据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街至广西西林县二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广政发〔2009〕117号),证明没有19205元/亩和8796元/亩的补偿标准。

5号证据珠街镇二级公路香炉山村小组征地补偿情况(张**),证明张**所领取的珠西二级公路补偿情况。

经庭审质证,原告张**对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提供的1、2、3、5号证据证明的内容认可,但确还有u0026ldquo;岩家洞u0026rdquo;3.2亩和u0026ldquo;弯子u0026rdquo;0.6亩土地未补偿,对4号证据认可征地补偿标准。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10年上半年,珠广二级公路外线征用着原告油茶林地3.2亩,征地补偿费28147元,外线征用着上弯子承包地0.6亩,征地补偿费11523元,珠广二级公路验收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此笔补偿款,被告以属于上届政府的事为由拒绝支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征地补偿款39670元。

原告张**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1u0026mdash;3号证据加以证明。

1号证据广南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证明张**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县政府责令镇政府支付征地补偿费,县政府经复议被驳回。

2号证据珠西二级公路林地补偿统计表,证明原告3.2亩土地未支付征地补偿款。

3号证据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征收土地、林地示意图,证明丈量的土地是3.2亩。

经庭审质证,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张**提供的1号证据认可,对2、3号证据不认可证明的内容,该证据是2010年1月18日工作组丈量张**家岩家洞(小地名)地的面积,不是征地复核面积。

被告辩称

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所述u0026ldquo;珠西二级公路外线征用着原告油茶林地3.2亩u0026times;8796元/亩合28147元u0026rdquo;与事实不符,该林地属于珠西二级公路线外临时用地,第一次丈量面积为3.2亩,在实地复核时确定为2.03亩,地里有零星油茶和杂木,原告已与珠西二级公路第一合同段签订了《临时用地现场赔偿协议书》,协议赔偿金额为2000元。原告所述u0026ldquo;外线征用弯子承包地0.6亩u0026times;19205元/亩合11523元u0026rdquo;与事实不符,该林地属于珠西二级公路线外临时用地,第一次丈量面积为0.6亩,在实地复核时确定为0.48亩,原告已与珠西二级公路第一合同段签订了《临时用地现场赔偿协议书》,协议赔偿金额为800元。珠西二级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执行文件为:广政发〔2009〕117号《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街至广西西林界二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该文件中没有8796元/亩和19205元/亩的补偿标准。综上所述,原告已领取了其所主张的两块地的补偿款,不存在原告侵占原告征地补偿费39670元的事实,原告的主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原告张**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提供的1、2、3、4、5号证据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

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对2、3号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并不能证明实际征地的面积。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0年上半年,珠西二级公路线外临时征用着原告张*周家位于广南县珠街镇珠街村民委香炉山村岩家洞(地名)和弯*(地名)处的土地,第一次丈量岩家洞的面积为3.2亩,实地复核时确定为2.03亩,第一次丈量弯*的面积为0.6亩,实地复核时确定为0.48亩,原告张*周与珠西二级公路第一合同段对该二块地的补偿签订了《临时用地现场赔偿协议书》,岩家洞协议赔偿金额为2000元,弯*协议赔偿金额为800元,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根据双方签订的《临时用地现场赔偿协议书》,将协议赔偿金额2800元支付给原告张*周。珠广二级公路验收后,原告张*周多次向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索要岩家洞和弯*这二块地的补偿款,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以补偿款已按协议支付给原告张*周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张*周不服向广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4年9月25日,广南县人民政府以广政行复决字(2014)21号《广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如下决定:驳回张*周的复议申请,原告不服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珠西二级公路临时占用着原告张*周家位于广南县珠街镇珠街村民委香炉山村u0026ldquo;岩家洞u0026rdquo;(地名)和u0026ldquo;弯子u0026rdquo;(地名)处的土地,并且原告张*周与珠西二级公路第一合同段对该二块地的补偿签订了《临时用地现场赔偿协议书》,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已按《临时用地现场赔偿协议书》对原告张*周进行赔偿。原告张*周认为珠西二级公路临时占用着其家油茶林地3.2亩,外线征用着上弯子承包地0.6亩,原告张*周仅提供了珠西二级公路林地补偿统计表和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征收土地、林地示意图,不能足以证明珠西二级公路临时占用原告家油茶林地3.2亩和上弯子承包地0.6亩,故原告张*周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给付征地补偿款3967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辩称珠街人民政府依据原告张*周与珠西二级公路第一合同段签订的《临时用地现场赔偿协议书》的规定,将补偿款支付给原告张*周,有其签名领款的证据,原告要求按8796元/亩和19205元/亩的标准补偿没法律依据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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