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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金*与西安市**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逄金刚不服被告西安市**管理局2015年5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附带行政赔偿,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2015年5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其内容是告知原告限期提供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原告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该告知书是被告接受原告申请后在作出行政行为前的一项程序性通知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被诉告知书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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