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关**、关**、郭**、樊*、樊存量要求确认西安**造办公室拒绝对其申请书作出行政行为的行为违法及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关**、关**、郭**、樊*、樊存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