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李**被告西安市蓝田县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李**与西安市**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郭**与西安市**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焦**与蓝田县教育局教育行政批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等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梁*与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蓝田县三里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蓝田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山**有限公司与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