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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蓝田县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李**被告西安市蓝田县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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