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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山**有限公司与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限责任公司不服区人社局关于许*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追加许*为第三人,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鑫**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齐**、侯**、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毛希婵、贺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后,原告与第三人自愿申请协调。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因许*受伤而给乙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其中包括许*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三、上述赔偿费用甲方于2015年1月29日一次性交付给临潼区人民法院,并由乙方从临潼区人民法院予以领取。

四、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款后,本事故一次性了结,乙方及其家属不得再向甲方再要求任何其它民事赔偿,不得再因此事与甲方发生任何纠纷。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临潼人民法院存档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现双方已履行完毕,原告西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西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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