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周至县人民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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