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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周至县人民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周至县人民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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