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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户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拘留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户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拘留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严**、被告户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之委托代理人雒佺柱、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2014年3月5日,我向户**委(群众)路线教育办公室反映村镇干部的一些违法、违纪问题。2014年5月28日上午,我又咨询(群众)路线教育办王*书记,就我实名举报甘**党委书记仝*违纪问题,路线教育办王*书记说:“因你反映问题大,超过我(们)的管辖范围,你去找县领导吧。”5月29日上午9时许,我到县委准备找陆**书记和主管县委副书记李*,县委督办段*主任说:“今天领导都不在单位,若不相信我讲的请在信访接待室休息等候”。进接待室我碰见甘亭镇政府主管信访的弋明理,没过多久,我就离开了县委。5月30日上午9时左右,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两名民警由甘亭**道办事处)副镇长陈列陪同来我家,要我去派出所问点事,我同他们去了派出所。到城关派出所后,两位民警询问有关5月29日到县委办的情况,听我说后二位民警讲:“像你所说你就没有什么事,领导要拘留你,我们也没有办法。”我被拘留十天,释放时在我强硬迫使下给我出具了户公(城)行罚决字(2014)1138号处罚决定。我为澄清事实真相,更为人格尊严,依据宪法第37、38条之规定,以理公断。现诉讼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户县公安局户公(城)行罚决字(2014)1138号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

被告户县公安局辩称,我局对原告的处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且原告的起诉早已超过起诉期限,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原告曹**到户县县委反应问题。2014年5月30日,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本案原告曹**进行了询问,并综合证人胡*、关*、王*、弋明理等人的证明材料查明:2014年5月29日,曹**在县委三楼大吵大闹,不听县委工作人员劝说,并在三楼大声谩骂政府工作人员,致县委工作无法开展,其行为已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告户县公安局遂决定对曹**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前对曹**进行了处罚前告知,曹**拒绝在告知书上签名捺印,当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户公(城)行罚决字(2014)1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曹**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期限为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6月9日。原告被拘留期满后,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未果,2015年5月5日原告以诉称之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撤销户县公安局户公(城)行罚决字(2014)1138号处罚决定。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称被告拘留前未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时也未通知家属,其在拘留期满后,找到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被告在其要求下才向其出具了处罚决定书。审理中,被告提供了户公(城)行罚决字(2014)1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上载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上面有曹**本人的签名及捺印,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15时。原告对上述签名及捺印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当庭又提供“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但原告称未就拘留一事向其家属通知,并否认其在上面签名捺印。

又查明,被告提供的与原告的询问笔录中,原告讲其没有进办公室就站在走廊,而原告庭审中却称自己一直在办公室坐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反映情况为由,不听工作人员劝说,拒不离开户县县委机关,致县委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影响,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早已超过起诉期限,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被拘留期满后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未果,故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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