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某某非法占用土地建彩钢瓦大棚一案中,申请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
本案诉讼费50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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