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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诉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武威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武威市人民政府、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姜**以问题已基本解决,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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