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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永昌县公安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永昌县公安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被告永昌县公安局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的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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