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任**、马**诉被告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股东变更登记一案中,原告马*、任**、马**以被告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诉讼过程中已撤销该变更登记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变更具体行政为由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任**、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