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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俊达与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受俊达不服被告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平人社工伤认字(2014)193号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受俊达与第三人静宁**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由静宁**育委员会给受俊达各项赔偿16000元。协议达成后,原告受俊达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受俊达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受俊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受俊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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