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因要求被告崇信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被告崇信县人民政府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崇信县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