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景**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泰县人民政府、景泰县国土资源局、景**政局撤销《景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