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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有限公司诉景泰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书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景**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泰县人民政府、景泰县国土资源局、景**政局撤销《景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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