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因被告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人社局已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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