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8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靖远县中堡村3450位村民的行政起诉状,诉请本院判决靖远县国土资源局更正或撤销对靖远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26日颁发给白银监狱的证号为靖国用(2011)第14071081号至14071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初始登记行为,并将所涉土地变更为中堡村所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起诉人在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已于2015年6月3日向白银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靖远县人民政府靖国用(2011)第14071081号至14071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案正在复议中。本院认为,靖远县国土资源局的初始登记行为是靖远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前置行为,起诉人申请复议的案件中必然会涉及对靖远县国土资源局初始登记行为的审查。故此,起诉人向本院提起的诉讼属于在法定的复议期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不应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靖远县中堡村欧**等3450位村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