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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港纸制品厂诉被告武威市人民政府、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凉州区羊下坝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及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武港纸制品厂诉被告武威市人民政府、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凉州区羊下坝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及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甘肃**品厂诉称,该厂是1989年6月经甘肃**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1993年6月原武威地区行政公署、武威市政府在武威市羊下坝乡召开“重新启动羊下坝造纸厂协调会议”随后作出的《重新启动羊下坝造纸厂协调会议纪要》,该行为侵犯原告的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企业、资产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武威市人民政府、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凉州区羊下坝镇人民政府均辩称,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曾于2010年4月向武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经武威**民法院准许,甘肃**品厂撤回起诉,再次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行政诉讼系重复起诉,且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甘肃**品厂以武威市人民政府、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凉州区羊下坝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武威**民法院提起行政侵权及赔偿之诉,请求依法确认被告1993年6月9日作出的《重新启动羊下坝造纸厂协调会议纪要》侵犯原告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企业、资产并赔偿损失。审理期间,因政府补偿杨主山11万元并履行完毕,甘肃**品厂申请撤诉,武威**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武中行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准许甘肃**品厂撤回起诉。2012年5月8日,甘肃**品厂以武威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武威**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称,被告1993年6月17日作出的《重新启动羊下坝造纸厂协调会议纪要》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企业、资产并赔偿损失。武威**民法院作出(2012)武中行审字第01号行政裁定书,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甘肃**品厂的起诉,不予受理。甘肃**品厂不服提出上诉,甘肃**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甘行赔终字第0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010年4月,甘肃**品厂以武威市人民政府、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凉州区羊下坝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武威**民法院提起行政侵权及赔偿之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企业、资产并赔偿损失。后甘肃**品厂申请撤诉,武威**民法院准许甘肃**品厂撤回起诉。甘肃**品厂在撤回起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甘肃**品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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