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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大靖镇大庄村九组、十组诉古浪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4日,本院收到古浪县大靖镇大庄村九组、古浪县大靖镇大庄村十组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古浪县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古政行决字(2015)第3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判令责成古浪县人民政府重新确认古浪县大靖镇大庄村西至大坝沟东边上延,南至长城外紫荆大庄村八组,东至金色大道西侧边缘,北至圆山山以南的863亩土地权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u0026amp;amp;rdquo;古浪县大靖镇大庄村九组、古浪县大靖镇大庄村十组对古浪县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古政行决字(2015)第3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古浪县大靖镇大庄村九组、古浪县大靖镇大庄村十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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