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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嘉峪关市建设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行初字第18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嘉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后,起诉人不服提起上诉,甘肃**民法院作出的(2010)甘行终字第8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一事不再审的原则,起诉人要求重复处理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不予受理;起诉人请求撤销息诉罢访承诺书等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要求撤销(2005)嘉**初字494号、(2006)嘉**初字998号文书,以上系民事案件法律文书,更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综上,该案不予受理。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清诉称,(2014)嘉城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认定理由不清楚、结论不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予撤销,并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李**要求撤销经甘肃**民法院维持的已生效行政裁定书和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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