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于2015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叶*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