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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魏*一审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魏*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称,其于1953年起在甘肃省武威县十八区南山乡卫生院工作,1956年起诉人原工作地甘肃省武威县南山乡划归天祝县管理。1968年,魏*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批斗致残并遣送改造,后一直未作处理。1990年,天**生局作出(天**)(1990)第081号文件即关于魏*同志落实政策的报告。1991年7月3日,天祝县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给魏*同志落实政策。现起诉人的户口、工作、工资待遇等均未予以落实,故起诉请求判令武威市人民政府依法落实政策,落实起诉人魏*城镇户口、工作及工资、医保等待遇。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魏英所诉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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