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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州区荣**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诉凉州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31日,本院收到凉州区荣**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的起诉状,请求撤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凉政决字(2015)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判令位于荣华街新关村二组张家沟洞门坟地、水渠和部分耕地共计11.48亩,使用权归起诉人所有,并恢复土地的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u0026amp;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u0026amp;amp;rdquo;凉州区荣**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对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凉政决字(2015)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凉州区荣**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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