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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23日,本院收到刘**的起诉状。起诉人刘**以甘肃省**民法院生效判决为据申请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10号)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起诉人刘**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未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起诉人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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