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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武威市公安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武威市公安局其他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1988年自己带领五个乡镇500余人经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政府同意,办理沙金开采许可证开采沙金,7月26日原武威地区行署公安处将原告等人持有的54包共计13025.3克沙金、车辆及其他物品扣押,后将以上物品没收。原告认为该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确认武威市公安局(原武威地区行署公安处)扣押、没收原告等人黄金、车辆及其他物品的行为违法;判令武威市公安局返还以上物品。经向武威市公安局、甘**安厅、甘肃省人民政府信访,起诉人对复核意见不服,遂向贵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1988年7月27日,原武威地区行署公安处扣押马*给、马**持有的黄金、车辆等物品,扣押相关物品时,是“为侦查犯罪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时物品持有人为马*给、马**,同年12月10日上缴当地人民银行。本院认为,该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原告马**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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