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景**有限公司诉景泰县人民政府撤销会议纪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原告陈*与被告永昌县公安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任**、马**诉平凉**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景泰**有限公司诉景泰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书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会宁县会师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姜**诉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武威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岳*诉靖远县运输管理所变更发车班次、运输时间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等与景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欧**(等3450位村民)与靖远县国土局不服土地有权处理决定一审裁定书
上诉人牟**与被上诉人会宁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景泰县**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焦睿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