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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有限公司与景泰县人民政府撤销会议纪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景**有限公司诉景泰县人民政府撤销会议纪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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