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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景泰县**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焦睿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景泰县**责任公司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2014)景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玉**司委托代理人何**、张**,被上诉人焦睿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可臻,被上诉人景泰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上**泉公司与第三人焦*关于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上**泉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焦*同意撤回原审起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上诉人玉泉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撤回上诉,经准许后,原审(2014)景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景泰县**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上诉人景泰县**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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