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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4日,本院收到郑**的起诉状,起诉称:其丈夫刘*先后在华亭县马峡、东华镇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工作50余年,其无业,一直跟随丈夫生活,住在华**民医院家属院。1988年县医院安排起诉人夫妇二人住进了华**民医院的“知识分子楼”,也称1号家属楼2单元102室,每月起诉人向华**医院交租金,先后居住了25年。2009年2月18日,华**民医院发出通知,要求住户3月底搬出。2013年7月,华亭县人民政府、华**生局、华**民医院、华**医医院乘起诉人探亲不在,强拆房屋,屋内物品下落不明,生活用品不知去向。起诉人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务院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规定先安置补偿后搬迁,公民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享有国家救济的权力,老年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故请求认定华亭县人民政府、华**生局、华**民医院、华**医医院未安置起诉人而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并给起诉人解决补偿安置、返还强拆时扣押起诉人室内财物及损失20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华亭县人民政府、华**生局实施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华**民医院、华**医医院不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故起诉人所起诉的事项应通过其它诉讼途径予以解决。《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一款、第四十四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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