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经指导和释明,仍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黄**与嘉峪关市公安局道路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瓜州县瓜州乡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敦煌市人民检察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谢智乾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征收一审裁定书
李**与瓜**政局及第三人方*婚姻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酒泉荣**限公司不服被告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蔚**与嘉峪关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嘉峪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