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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与环县教育体育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谷*与环县教育体育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1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谷*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环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谷*诉称,其于2012年5月份报名参加了甘肃省代课教师转正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公示后,被告以接到有关原告报考资格问题的反映为由,认定其“脱岗”,决定取消其录取资格。现诉请补发、落实转正录用后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被告辩称

被告环县教育体育局辩称,按照庆**社局等8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教育农牧文化卫生旅游社会保障岗位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在笔试成绩公示期间,其收到举报,反映原告在招考前已连续4年在环**医院工作,未从事教育职业。环县监察局、人社局、教体局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原告在2010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既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也未在学校上班,擅自脱岗顶替他人在环**医院上班。据此,其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关于部分代课教师在全市教师招考中脱岗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取消原告录取资格,并于当日口头告知原告,故其作出的取消原告录取资格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对原告要求补发工资、福利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7日,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就业促进工程2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及《2012年扶持1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通知精神,下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教育农牧文化卫生旅游社会保障岗位工作的通知》谷*依据该文件的规定报考了中小学教师(文科类)岗位考试,谷*的笔试总成绩为207分,在考试成绩公示期间,环县教育体育局收到举报,反映谷*不符合报考条件,环县纪检、人社、教体等部门随即组成联合工作组,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2012年8月23日,环县教育体育局作出了《关于部分代课教师在全市教师招考中脱岗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决定取消谷*录取资格。后谷*向甘肃省教育厅上访,甘肃省教育厅于2012年10月10日出具了甘教信访转字(2012)100号信访事项转办单,责令环县教育体育局对谷*等人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事项进行调查,限期答复。2013年1月28日,环县教育体育局作出了《关于代课教师蔡*、谷*二同志信访件的答复意见》,答复意见认为谷*从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放暑假期间累计七个半月未上班,经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3日研究,取消谷*的转正录取资格。原告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下发的《2012年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实施细则》对审批、录用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市考务办会同市教育局分别对县(区)上报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资格逐一进行复核,普通高校毕业生由市人社局进行公示,代课人员由市教育局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批。”,本次招录工作是由省、市相关部门负责审查,被告环县教育体育局并非本次招考工作的审批录用组织者,原告应当向本次招考的审批录用单位主张相关权利,对原告谷*要求被告环县教育体育局补发、落实转正录用后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谷*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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