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镇原县平泉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刘**因与被告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村民小组诉环县环城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文玉琴、文**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正宁县周家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诉华池县城壕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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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小*与庆阳**卖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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