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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村民小组诉环县环城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文玉琴、文**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村民小组诉被告环县环城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文玉琴、文**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村民小组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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