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和被告甘肃省镇原县平泉镇政府行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7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的起诉,要求撤销平泉镇政府(2011)政府发159号行政决定,重新确权土地四至。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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