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7月22日本院收到庆阳**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起诉人白**诉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给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白**起诉要求撤销的不动产行政登记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0年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