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要求依法撤销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庆人社工伤认字(2014)134号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以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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