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要求依法撤销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庆人社工伤认字(2014)134号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以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孙**与正宁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和被告甘肃省镇原县平泉镇政府行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白*祥和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陈**诉庆城**理局工商行政许可行政裁定书
谷*与环县教育体育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刘**因与被告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村民小组诉环县环城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文玉琴、文**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镇原县平泉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正宁县周家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诉华池县城壕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