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代**要求确认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及附属物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代**以起诉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人民政府不适格为由,遂于2014年12月8号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养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谢**与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正宁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和被告甘肃省镇原县平泉镇政府行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白*祥和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陈**诉庆城**理局工商行政许可行政裁定书
刘**因与被告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村民小组诉环县环城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文玉琴、文**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镇原县平泉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正宁县周家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诉华池县城壕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