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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养贵与西峰区温泉乡人民政府确认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要求确认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及附属物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代**以起诉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人民政府不适格为由,遂于2014年12月8号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养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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