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不服被告积石山县公安局积公(中)决字(2015)第01、02、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经复议临夏州公安局已撤销积石山县公安局作出的积公(中)决字(2015)第01、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原告以积石山县公安局未做处理结果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