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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叶**与被申请人中卫市**管理中心不履行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叶**因与被申请人中卫市**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保中心)不履行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沙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卫行终字第28号行政判决,判决生效后,叶**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卫行监字第1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叶**、被申请人中卫市**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叶**向原审法院起诉的诉求是要求中**保中心为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未要求撤销或确认中**保中心答复违法,原审对申请人叶**要求被申请人中**保中心为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而判决确认中**保中心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关于华泰鑫水泥厂退休职工叶**诉求的答复》合法不妥。二审驳回叶**的上诉,维持原判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卫行终字第28号行政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沙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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