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河子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告乌苏市城乡规划局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开庭审理中,原告石河子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乌苏**革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乌苏市石河**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苏市石河**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乌苏**革委员会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